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598号
王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全明志与被告王新民、珠海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罗湖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王新民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5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暂计:42511元(详见赔偿明细),伤残赔偿项自待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行追加,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5月19日10:0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