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068号
胡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罗勇、涂晓华与被告胡志刚、聂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胡志刚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0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一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二借款本金人民币15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54方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以位于中山市乔盛工业园工地(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三塘)所用钢管、扣件及零部件(约1500吨)抵偿两原告上述债务;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公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05月14日10:00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zdqz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