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应、刘再峰、广东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钦敬与被告刘泽应、刘再峰、广东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刘泽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50000元及支付有关利息(该利息以月利率1.5%计,自2025年4月11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20日共计100天,按1750000元本金计算利息为87500元,本息合计为1837500元);被告刘泽应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该借款本金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刘泽应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0元。三、判决被告刘再峰、被告广东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泽应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律师费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