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岳、李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孝贵诉被告李岳、李国良、第三人广东嘉龙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李岳在未出资额99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98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广东嘉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李国良在未出资额1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098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广东嘉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026年4月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