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鄢硕、林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260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60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92.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