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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303号原告张静芳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303号原告张静芳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303号原告张静芳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5 16:51:14 打印 字号: | |

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芳与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230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芳支付运营收益17420

二、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芳支付违约金(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1日起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1日起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1日起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芳返还软装费用48888元
    四、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静芳支付管理费、水电费2711.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73元,由原告张静芳负担198.73元,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25;申请保全费789.49元,由原告张静芳负担79.49元,被告珠海柏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