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嘉奇:
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对原告刘安成诉被告韦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4)粤0402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五行中的“1969年11月12日出生”补正为“1968年11月12日出生”。第一页第七行中的 “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6911120044”补正为“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6911120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