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5468号
珠海市铭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原告曹陆军与被告珠海市铭骏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68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请求被告退还C2培训学费5680元整。
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