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5340号
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谢树雄:
原告珠海市源康化工原料行(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谢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340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1680元;2、判令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3168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5年9月30日,暂计242天,违约金暂为人民币2640.7元,计算方式:31680元×3.1%×4倍÷360天×242天);3、判令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000元;4、被告谢树雄对被告中山市雄润纸品有限公司上述第1、2、3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