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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94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蒙恩兄弟私房菜馆诉被告武汉铁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4945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蒙恩兄弟私房菜馆诉被告武汉铁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被告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2-05 14:57:4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34945号

武汉铁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蒙恩兄弟私房菜馆与被告武汉铁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945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餐食费用人民币5944元,并支付至结清日止的利息(暂时以5944元为本金,由2022年9月30日起算至起诉日(2025年9月30日),按3.45%年利率计算,利息是人民币635.99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6579.99元)。二、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至结清日止的利息(暂时以50000元为本金,由2023年8月1日起算至起诉日(2025年9月30日),按3.45%年利率计算,利息是人民币3738.29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53738.29元);三、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押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至结清日止的利息(暂时以30000元为本金,由2023年12月1日起算至起诉日(2025年9月30日),按3.45%年利率计算,利息是人民币1897.03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31897.03元);1-3项合计约:人民币92215.31元。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