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5425号
陈裕先:
珠海市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裕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5425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21334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叁万叁仟肆佰元整)【利息分两部分计算:①借期内利息,自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26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固定月利息4000.00元计算,该部分利息为4000.00元;②逾期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2129400.00元;详见附件《逾期利息计算表》】;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以上1-3项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人民币4133400.00元(大写,肆佰壹拾叁万叁仟肆 )。
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民路29号)307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