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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918号原告曾庆平诉被告曾英、曾庆国及第三人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918号原告曾庆平诉被告曾英、曾庆国及第三人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918号原告曾庆平诉被告曾英、曾庆国及第三人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5 14:51:35 打印 字号: | |

曾庆国、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平诉被告曾英、曾庆国及第三人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918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全裁定、财产保全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庆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珠海市杉禹广告有限公司返还资金1310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表格1为准);

二、驳回原告曾庆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40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曾庆国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