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汇诚信建材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任君勇、陈伟能诉被告珠海市香洲汇诚信建材商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香洲汇诚信建材商行(经营者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君勇、陈伟能支付报酬人民币420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0元,由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