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万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水发兴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万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04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未付合同款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5年11月10日,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69044.6元;(具体计算方式请见后附表)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6日下午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