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供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3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644.46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附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费56.4元、电费251.74元、物业管理费196元、门禁维护费2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4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