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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374号原告珠海市万业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胖达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烁、张洋、周扬、王鑫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2 10:54:38 打印 字号: | |

珠海胖达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烁: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万业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胖达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张烁、张洋、周扬、王鑫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传票(2026年3月25日)、民事裁定书(保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租金400000元管理费8000元及滞纳金(暂计至2025年6月2日的滞纳金为206550元,自2025年6月3日起,以尚欠租金、管理费之和408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3%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水电费90043.2元及滞纳金(暂计至2025年6月2日的滞纳金为56126元,自2025年6月3日起,以尚欠水电费90043.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3%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起至2025年5月15日的占用费8109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5年6月2日的利息为5514.1元,自2025年6月3日起,以尚欠占用费8109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3%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大楼102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