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
周江源、珠海金葫芦科技有限公司、宋就来: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被告周江源、刘玉茂、珠海金葫芦科技有限公司、宋就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2024年4月15日签订的《资产出租合同(房产)》于2025年6月19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腾退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昌路240号工业厂房部分物业;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25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的租金839563元;四、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6月5日的违约金10619元以及以839563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的两倍为标准、从2025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五、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10日的水电费37151.7元;六、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388857.6元;七、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空置补偿金162024元;八、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没收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350760元;九、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25年6月20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按每月162024元的标准计算的占用费;十、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6297.7元;十一、被告宋就来对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十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980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珠光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280元、628元,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被告宋就来负担78526.47元、437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珠海桥江体育有限公司、被告宋就来负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78526.47元、保全费43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