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6085号
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慧军诉被告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工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至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广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36085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6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慧军支付工程款71089.61元;二、被告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慧军支付以63526.6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和以7562.9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蒋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3元,由被告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正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1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