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0090号
张健艺:
本院受理原告黄柳标与被告伍金云、梁润琼、张健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伍金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柳标支付补偿款50000元;二、被告梁润琼、张健艺对被告伍金云上述补偿款50000元和(2023)粤040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中退赔黄柳标租金5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伍金云、梁润琼、张健艺负担。被告伍金云、梁润琼、张健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