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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591号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宸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6591号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宸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2-04 17:38:08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6591号


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宸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59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7507.41元

二、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以622462.6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计至2023年11月6日止;2.以522462.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计至2024年2月8日止;3. 以442462.68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计至2024年7月25日止;4.以747507.4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至2025年1月25日止;5.以667507.4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1.24元,由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55元,由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56.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7元,由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03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隆信达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911.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15052元。被告深圳市粤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