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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84号原告珠海稳达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5984号原告珠海稳达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2-04 17:36:36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5984号

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稳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984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稳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900元

二、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稳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计至2025年6月30日的违约金26401.52元;2.以105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LPR利率2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03元,保全申请费1181.51元,由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稳达供应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0.54元、保全申请费1181.51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广东中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