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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5915号肖钟剑与被告梁标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5915号肖钟剑与被告梁标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彭念念  发布时间:2026-02-04 17:34:14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5915号

梁标宏

原告肖钟剑与被告梁标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91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标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钟剑支付16498

二、被告梁标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钟剑支付16498元为基数、20242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肖钟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8元,由被告梁标宏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肖钟剑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1.48元,由本院全额退回。被告梁标宏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彭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