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8895号原告林妃唐与被告廖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4 17:08:40 打印 字号: | |

廖鑫波:

原告林妃唐与被告廖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8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鑫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妃唐偿还借款本金19348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9.68元,由原告负担107.56元,被告廖鑫波负担4162.1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林妃唐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69.68元由本院退回4162.12元。被告廖鑫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