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劲明: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河山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劲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办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号:粤C34731,车辆识别代码:L19R4DJ5H3308097)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车辆从原告名下移除,现车辆价值为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