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8705号
汪崇德、吴晓岚、排扎东、珠海市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岐、被告汪崇德、被告吴晓岚、被告排扎东、第三人珠海市德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执异186号执行裁定书;二、追加吴晓岚、汪崇德、排扎东、吴晓岐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执5133号案的被执行人,判令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17)粤0402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偿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6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1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