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8463号
甘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莉与被告甘静、蔡奔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甘静、蔡奔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莉支付劳务费11302元;二、驳回原告刘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5元,由被告甘静、蔡奔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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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