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原告刘兆华与被告邱惠、吕昌荣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4 14:17:37 打印 字号: | |

邱惠、吕昌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华与被告邱惠、吕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兆华返还资金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5年3月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为489元;自2025年3月2日起,以资金8万元为基数并按年利率3.1%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邱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兆华返还借款1591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15913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邱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兆华支付律师费1万元。四、驳回原告刘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86.37元(已由原告熊瑶向本院预交),由原告熊瑶负担390元、被告孙滨负担4596.3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熊瑶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86.37元,由本院退回4596.37元;被告孙滨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