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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718号原告李志博与被告龙武、神安(珠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朱锦源  发布时间:2026-02-04 11:53:54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博与被告龙武、神安(珠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7487.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324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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