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博与被告龙武、神安(珠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7487.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