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崇宏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少明与被告珠海市致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崇宏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资料。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合作款251216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2512160为基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算至2025年4月7日,为7968806.59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