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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389号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宇炜贸易商行诉被告临澧县琦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及传票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2-03 17:33:13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高新区宇炜贸易商行诉被告临澧县琦豪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07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4309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港湾大道科技一路10号民营科技大厦院内(民营科技大厦附楼)]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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