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杰:
原告翁少嘉与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02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对原告翁少嘉与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5)粤0402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一行“被告陈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翁少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补正为“一、被告陈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翁少嘉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0月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俊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翁少嘉支付律师费20000元。”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