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宏伟:
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503号案受理的原告叶耀春与被告武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128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1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10日,并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696000元后为868648.8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暂计至2025年10月10日)共1996648.80元。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张璇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公告告知期至2026年3月5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