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俊与被告珠海必要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俊负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