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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402民初2281号、2282号、2284号、2285号、2286号、2287号、2288号、2289号、2290号、2291号、2292号、2293号、2294号、2295号、2296号、2297号、2298号、2299号、2300号、2305号、2306号、2307号、2308号、2309号、2310号、2311号、2312号、2313号、2317号、2318号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标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0案
  发布时间:2026-02-03 17:07:11 打印 字号: | |

纪标、刘佳、简晟炜、屈申、陈泽钦、韩俊、程铁、柯、唐宏升、余未、叶志、李少童、谷秋华、张学荣、刘苑生、张磊、邓斌、梁涛、刘正雄、胡银强、刘毅、洪晨雨、夏泽龙、景常青、赵鹏、钟涛、张泳勇、李勇、任超、何江龙: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标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30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全部剩余租金(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如附表所示);2.判令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计至各案被告还清欠付全部剩余租金之日止,以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日及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如附表所示);3.判令各案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律师服务费金额如附表所示);4.判令各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刁梅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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