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进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名与被告广东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进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9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进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名支付32053.98元。二、驳回原告张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7.88元(已由原告张名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张名负担756.53元,由被告许进军负担601.3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名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57.88元,由本院退回601.35元;被告许进军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