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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21944号原告清远恒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九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黎华飞、被告王凯、被告陈琼珊、被告陈圆圆、被告李玉鹏、被告珠海云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云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珠海云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梁瑛与第三人广东九朵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2024)粤0402民初21944号原告清远恒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九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黎华飞、被告王凯、被告陈琼珊、被告陈圆圆、被告李玉鹏、被告珠海云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云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珠海云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梁瑛与第三人广东九朵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作者:陈婷婷  发布时间:2025-12-24 11:54:49 打印 字号: | |

(2024)粤0402民初21944号

广东九朵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清远恒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九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黎华飞、被告王凯、被告陈琼珊、被告陈圆圆、被告李玉鹏、被告珠海云硕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云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珠海云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梁瑛与第三人广东九朵云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广东九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华飞、陈琼珊、陈圆圆、李玉鹏、珠海云硕科技有限公司、珠海云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云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瑛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9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