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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259号原告刘玉梅诉被告林忠勤,代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2-03 11:42:57 打印 字号: | |

林忠勤,代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梅诉被告林忠勤,代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原告刘玉梅请求被告林忠勤和代国平归还借款共计3155000元及利息586520元,共计374152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下午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1审判庭(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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