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1803号
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
本院受理原告崔国虹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原告所欠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6月21日租金35500元;2.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2025年6月水电费及综合服务费800.68元(水费637.32元、电费147.73元、综合服务费15.81元);3.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违约金(计算过程:第4期至第7期逾期未超60天,每期违约金2500元;第8期逾期未超90天,违约金5000元;第9期至第10期逾期120天未超150天,每期违约金10000元第11期按实际逾期天数,暂计至2025年8月22日逾期未超510天,违约金40000元;第12期按实际逾期天数,暂计至2025年8月22日逾期未超480天,违约金37500元;第13期至第24期以此类推。前还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8月22日共计367500元,详见附表);4.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逾期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欠款3550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6%,从2025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为396.42元);5.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上述第二项欠款800.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6%,从2025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为0.53元);6.判令被告陈亚桃、被告韦国念、被告陈泳光各支付惩罚性赔偿30000元,共计90000元;7.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房屋维修费2000元;8.判令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支付原告承担的律师费3000元、维权过程中的费用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打印费、交通费、停车费、差旅费、精神损失等);9.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低调公寓、陈亚桃、韦国念、陈泳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庭2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