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0689号
陈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蓉与被告陈国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陈国辉向原告高小蓉支付工程款31886.5元;2.判令被告陈国辉向原告高小蓉支付因令被告陈国辉逾期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利息数额以拖欠的工程款31886.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24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陈国辉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庭101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