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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31号 原告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耀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6 15:02:07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29831号

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耀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天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耀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17100.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完工款利息:以945058.53元(应付2500158.23元×85%=2125134.5元,已付1180075.97元,未付945058.5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日(即工程2023年11月12日完工后的第21天)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按LPR利率计算为5270元;以635603.95元(945058.53元-309454.5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竣工款利息;以692092.35元(应付2500158.23元×90%=2250142.4元,已付1489530.55元+68519.5元,未付692092.3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1日(即工程2024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后的第21天)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判令原告有权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珠海市耀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就原告上述第1项诉请,与被告广东省煜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新审判业务庭205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