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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234号 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冠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余昌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9 16:53:50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民初13234号 

珠海冠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余昌勇

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冠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余昌勇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冠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退还佣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余昌勇对被告珠海冠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珠海胡椒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被告珠海冠名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余昌勇共同负担4900元。原告已预交的费用9800元,由本院退回4900元。两被告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