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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456号原告陈朝银、陈敬文、陈敬豪、付艳玲、陈婷婷与邹天明、周春雷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2 18:50:25 打印 字号: | |

周春雷:

原告陈朝银、陈敬文、陈敬豪、付艳玲、陈婷婷与邹天明、周春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艳玲、陈朝银、陈婷婷、陈敬豪、陈敬文 支付赔偿款28万元;

二、被告邹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艳玲、陈朝银、陈婷婷、陈敬豪、陈敬文 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3年10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以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3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邹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艳玲、陈朝银、陈婷婷、陈敬豪、陈敬文 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付艳玲、陈朝银、陈婷婷、陈敬豪、陈敬文对被告周春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12.98元、保全申请费2124.33元,由被告邹天明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6112.98元、保全申请费2124.3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邹天明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