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亚蕾、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杨亿周与被告赖亚蕾、冯晓源、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亿周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亿周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自2023年8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亿周返还87720元;
四、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亿周支付逾期利息,以877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8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亿周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六、被告冯晓源对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被告赖亚蕾对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杨亿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85.87元,由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亿周已预交的本案受理费 5185.8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振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