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保民、张丹丹、珠海市融丰隆茂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佩霞诉被告张丹丹、吴保民、第三人珠海市融丰隆茂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依法追加吴保民、张丹丹为(2025)粤0402执5783号案的被执行人;二、依法判决被告吴保民在未实缴出资30万元范围内、被告张丹丹在未实缴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珠海市融丰隆茂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4)粤0402民初1706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判决被告吴保民、张丹丹对(2025)粤0402执5783号案珠海市融丰隆茂商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