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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528号浙江金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魁之、王维菊、左迎春、海南海珠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528号浙江金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魁之、王维菊、左迎春、海南海珠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1528号浙江金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魁之、王维菊、左迎春、海南海珠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02 17:43:37 打印 字号: | |

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魁之、王维菊、左迎春、海南海珠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铄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魁之、王维菊、左迎春、海南海珠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二、判令被告广东捷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时一年期LPR(年利率3.45%)自202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5年7月20日(171日)暂计6555元;三、判令被告左魁之对前两项诉讼请求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五、判令被告王维菊、左迎春、海南海珠厦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其认缴未出资的7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