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珠海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廖建裕、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297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97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珠海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廖建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珠海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廖建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9月24日的利息352.61元、罚息5887.29元、复利153.45元及自2025年9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3.85%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珠海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廖建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刘芳对被告廖建裕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7.06元、保全申请费104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珠海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廖建裕、刘芳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已同意三被告负担的部分,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