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珠海良正阀门有限公司、廖建裕、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297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297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廖建裕、刘芳名下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04352.92元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