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南湘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易艳平与被告珠海南湘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易艳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已由原告易艳平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易艳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珠海南湘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易艳平与被告珠海南湘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易艳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已由原告易艳平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易艳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