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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艳玲诉被告佘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02 17:18:21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叶艳玲诉被告佘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3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佘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艳玲偿还借款本金余额4万元;

二、被告佘碧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艳玲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2年12月8日起按尚欠借款本金余额4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65%为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8.27元(原告叶艳玲已预交),由被告佘碧燕叶艳玲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叶艳玲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8.2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叶艳玲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28.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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