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泽明与被告陈志根、邓文敏、邓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5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志根、邓文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泽明返还借款本金415027.1元;
二、被告陈志根、邓文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泽明支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的尚欠利息30523元;自2024年10月17日起继续以尚欠借款本金415027.1元为基数、年利率12%为标准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陈志根、邓文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黄泽明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四、被告邓敏堂就被告陈志根、邓文敏对原告黄泽明所负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3.82元,由原告黄泽明负担1075.02元,由被告陈志根、邓文敏、邓敏堂共同负担7948.8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回原告黄泽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48.8元,三被告应负担的部分794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